12月21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此次修订将技术条目从164项精简至134项,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修改37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规范技术出口管理,维护技术出口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技术权益。此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技术发展形势变化、根据技术贸易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目录进行的例行调整。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绿色植物生产调节剂制造技术等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等28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新增了1项禁止类技术条目,即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同时新增了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激光雷达系统等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经营主体可依法按照许可程序进行出口申请。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也进行了调整,涉及中药材资源及生产等6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等31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属于目录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出口许可、合同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