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朱先生给新车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等险种的第4天发生事故,车损达26600元。让朱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对方以未领取到牌照、行驶证为由拒绝赔偿。6月2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先生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靖江私企业主朱先生去年5月22日,为自己新买的一辆进口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因该车是进口车,需要到地级市泰州市车管所办理车牌和行驶证。同年5月26日上午,朱先生驾车到泰州办理了车牌、行驶证等相关手续,返回靖江途中,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6月5日,保险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车辆定损报告,确认朱先生的车辆损失26600元。朱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号牌,也没有行驶证等,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朱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朱先生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有没有就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现被告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保险条款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含义和法律后果对原告朱先生作了解释。被告提供的保险单、投保单上均只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号牌号码一栏均是空白,证明被告在明知原告投保时保险车辆没有办理号牌或行驶证,仍为原告办理了保险手续,应视为被告放弃了该免责条款。因此,本案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遂判令其赔偿朱先生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