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及时办理年检,发生车祸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车主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5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诉请。
2012年10月18日,魏某就其名下的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保险期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保险单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7日,魏某驾车撞上了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修理价格为7.2万余元,后魏某实际支付各类费用共计7.5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魏某的行驶证上载明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12月。魏某认为,车辆曾于2011年5月通过年检; 根据每2年检验一次的规定,下次年检的最晚时间应是2013年5月,故涉案车辆不属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车辆于2011年5月进行过年检并不能证明年检的有效期,车辆检验有效期应以行驶证上的记载为据。
法院认为,魏某的车虽于2011年5月25日进行过安全技术检验,但该次检验覆盖的时间段并不始于2011年5月25日,而应追溯至上次检验有效期届满之日,即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魏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5月25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与车辆行驶证上的记载不符。保险公司没有相关责任承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