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妄想有人要谋害自己,于是持刀将陌生男子捅成重伤。近日,记者获悉,法院已审结此案,因该男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法院对男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本市首份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决定。
40多岁的大伟无正当职业,家庭生活困难。近几年,大伟经常出现幻视、幻听等精神恍惚症状,总感觉有人要谋害他。
2014年8月28日,大伟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酒吧,将正在喝酒的大浩右侧胸部捅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大浩胸部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二级。大伟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发现大伟精神恍惚,决定送法医鉴定,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尽管大伟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认为,大伟手持凶器伤人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如果不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其可能实施其他暴力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去年11月14日,检察院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决大伟强制医疗。
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今年2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向法院出示了大伟将正在喝酒的大浩用刀捅伤的事实经过、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的鉴定结论以及大伟主治医生对大伟治疗的意见,认为大伟目前仍处于发病期,如果不强制治疗,还有可能危害社会。
法院经过开庭质证了相关证据,经过评议,当庭作出对大伟强制医疗的决定。
“司法化”有利于防范“被精神病”
中国人习惯将大伟这类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称为“武疯子”。公开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屡见不鲜。
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以往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只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程序,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便可进行强制医疗。这一做法,在过去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其保护公众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自身权益这两方面的功用,均未完全得以实现。
何为强制医疗?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程序纳入法治轨道。该法规定,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而在之后的“两高”和公安部有关刑事诉 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标志着,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