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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宽限期内脑溢血身故的客户赔付

2012-06-071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公司对宽限期内脑溢血身故的客户赔付,保险行业通过对人性化理赔的服务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赖,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同时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寇先生,56岁,内蒙古锡林浩特苏尼特右旗人。寇先生于2009年4月17日投保合众人寿幸福人生保险50000元,附件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50000元,年交保费3945元。2010年3月,寇先生撤销幸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幸福人生主险保额降为3万元。2010年12月,寇先生突然因脑出血住院,因他已经撤销幸福人生重大疾病,不在保险责任内,无法获得赔付。今年5月12日,寇先生脑溢血身故。

5月12日,合众人寿理赔人员接到报案称客户寇先生身故,经工作人员帮助寇先生家人快速将资料收集齐全,不到2小时合众做出赔付客户28243.21元的结案通知。

合众人寿温馨提示:宽限期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如此案件,合众人寿本应按照合同条款给付3万元,但客户2011年的保险费未按时缴纳,客户在宽限期内身故,按合同规定理赔金需扣除2011年的保费1797元,另外加上保单红利40.21元,最终合计给付其身故保险金2824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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