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组织法学专家,通报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三方面不合理内容: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
一、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不同程度针对请求赔偿的条件和额度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
二、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或意外险中的退保、人寿险中的退保、房贷险中的退保和保费退还时间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类似问题。
三、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由于语义存在弹性,发生事故时不排除保险企业会滥用解释权,对消费者不利;在大多数财产险和部分人寿险格式条款中都没有对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这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