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指导方针。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药品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面对“知假买假”行为时,新解释规定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只有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普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基数,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连续购买索赔的现象,《解释》规定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购买者不能通过不同的诉讼策略获取更大利益,法院会综合考虑之前的支持部分,保证公平处理。
针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出问题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信息存在虚假,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散装食品相关纠纷,《解释》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要求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无害。如果散装食品没有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但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强调,新规的出台旨在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不过度加重小作坊等经营者的责任。通过明确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的同时,也为小作坊等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创造了更好的法治环境。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