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教育风险,共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近日下发了《青海省教育行业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全省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应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同时,提倡、鼓励学校投保教师校方责任保险。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保险费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帮助,统一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投保。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至24时止,期满续保。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30万元;大中专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通知》还从组织与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风险管理顾问职责、保险公司职责、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方面制定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好本辖区内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鼓励提倡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保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其家长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其保险产品。更不得接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等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