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孟加拉和菲律宾等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有效解决了农村人口的基本保障问题,从而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历经数年的探索,在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去年6月,为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的普惠性目标,让更广大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从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决定结束小额保险历时四年的试点生涯,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根据保监会的方案设计,我国的小额人身保险应服务于全国范围内的两类低收入群体,即“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然而监管层的大力推动似乎并没有得到保险市场主体的热烈拥趸。究其原因,除了宏观形势的不确定性对保险业有很大影响外,小额保险始终面临经营风险大、展业成本高、产品专属性不强、销售渠道效率不高以及相关政策支持不明确等多重问题,使得众多商业保险公司虽然看好这一市场的潜力,却始终对这一险种心存芥蒂。市场主体的踯躅不前,意味着小额保险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而保险恰恰又是以“大数法则”作为生存基础的行业,如此一来,小额保险陷入了“高风险、低收益、规模难以做大”的尴尬境地。
要让小额保险“小”而不“微”,就必须“做大”小额保险市场的“蛋糕”,只有规模和覆盖面上去了,保险的“大数法则”才能发挥作用,小额保险才能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而要做大做好这一市场,小额保险首先要足够“小”,小到能让消费者尤其是农民兄弟愿意买、买得起,并且觉得买得值。有必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小”不仅是指小额保险应当价钱实惠,而且包括小额保险的产品、渠道和服务等诸多方面都应更加细致、妥贴。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保险公司推出的农村小额保险并不是专门设计的适应农村地区特色的产品,仅仅是一般保险产品的翻版,比如简单将传统保险保费和保额同时降低就作为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这样反而会导致保单针对性不强、保障性不足,产品的惠农特色并不突出。而且,由于保单的保障内容、保险条款过于晦涩难懂,也影响了农村居民对于保单的认知程度,这些都可能导致农村小额保险对于农民的吸引力不足。因此,在产品方面,小额保险应当变“粗”为“细”,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细化险种、提高保障,真正满足低收入人群的现实所需。不仅如此,小额保险产品应当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的投保人签发保单。
由于“三农”的“弱质性”,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方面应更加用心用力,让农民买得甘心、赔得顺心,通过服务在老百姓中树立口碑。尤其是在赔付方面,如果保险公司呆板地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有时候不仅不能获得农民的理解,反而会使保险业丧失在农村的公信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没有“信用”可言,那么小额保险则无从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顾及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心理,不断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小额人身保险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索赔程序,提高赔付速度,适当的通融和变通在市场培育的初级阶段也未尝不可。在渠道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与农村信用社、村委会、邮政局等这些农村基层部门加强沟通、建立联系,借助这些平台的渠道优势,向广大农民宣传并销售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提高小额保险覆盖面和渗透率的同时,降低小额保险的销售成本。
必须强调的是,小额保险主要植根于农村,因此更要符合中国国情,要与农村的文化形态相融合。这一险种金额虽小,却是关乎农民、农村和农业的“三农”大课题。多年来的城乡“剪刀差”已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面对非常脆弱的农村市场,保险业更应“呵护式”地培育市场,在小额保险的经营当中要处处留心,容不得丝毫的马虎和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