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部分模仿
由于各类险种具有基本相同的格式, 即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期限、 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因而企业可以在原有险种基础上发展或扩大出许多新的险种。在险种开发中, 我国许多保险企业在借鉴国外保险险种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改造地推出了相应的险种。比如, 日本人寿保险公司针对日本社会中,因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患癌症用去昂贵的医疗费用, 而使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 率先开办了 “癌症保险” 。
参加保险的人万一患了癌症, 其个人的医疗和家庭生活都会有一定的保障。我国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的实际情况, 也推出了专门针对癌症的 “平安康乐保险”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如因疾病(包括癌症)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所有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初次患癌症, 并以此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每次手术时, 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最多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此外, 还以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每日按保额的千分之一给付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等。
(三) 险种组合策略
新险种的开发也可以在原有的险种基础上通过重新组合来进行,险种组合是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组险种。在采用这一策略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切实可行的原则。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组合开发新险种,都要使新开发的险种具有需求可行性、 经济可行性以及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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