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在投保人面前其实有很多的选择,可以把手中面临失效边缘的保险(指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抢救”过来,继续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1)减额缴清
几乎所有具备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可以减额缴清,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保险费,一次性投保相对保额较低的同类保险。换句话说,减额缴清就是减少原¬保险的数量。
申请减额缴清时,不要超出60天的宽限期,否则视为无效;而且要提出书面申请。有的保险在投保时就可以选择这一条款,届时自动减额缴清。
(2)保费垫缴
停缴保费之后,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可以将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费垫缴最大的好处是保障不变,但具有短期性,而且是损耗式的,实际上现金价值支撑不了太长时间。
(3)合同转换
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将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保费投保其他保险,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也有保费或者保额的限制,如不能少于0.5份等。合同转换后,原¬合同终止。
合同转换等于重新投保,因为“肥水没流外人田”,保险公司一般会给与一些优惠,如5%的折扣。投保人重新选择保险,受限于现金价值数额,一般偏重于低保费的保障型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