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1-05-0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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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办:

近期,杭州保监办向我会上报《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就太平洋产险、寿险公 司以及平安产险、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进行请示。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227号) 中予以答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述复函内容仅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已经批准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产、寿险公司之间 相互代理的相关事宜。其他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事宜,应由法人公司向我会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根据《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复[2001]412号)等有关文件的 精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应根据法人机构的相互代理协议及其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以分公司为单位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 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都应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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