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人保财险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公司不需要承担楼父无证驾驶中型客车撞人致死的赔款14.6万元。
因该车当年7月31日向诸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楼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诸暨人保财险承担交强险中死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款1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6万元。
诸暨人保财险接到诉状后,依据有关法律和条款进行了答辩: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费用不承担垫付责任,本案的款项已由楼父赔付,不存在垫付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因第三者责任险有“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明确约定,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司法实践,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诸暨人保财险对14.6万元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