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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之一付某意外身亡

2017-03-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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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安工作意外死亡 如何赔偿 答:该保安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死亡,理应属于工伤。如果保安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关赔偿。如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学校和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 />问:汽车严重超载,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什么 答:汽车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保险条例上写明的!<br />问:富豪砸1000多万买保险意外身亡11家保险拒赔是真的吗 答:不是的 这是因为当事人当时债务缠身 有自杀倾向 自杀的话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br />

03月17日讯,导读:为非本单位职工投保团体保险,被保险人身亡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3月15日,从蜀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

2013年11月,阜阳市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物业公司为10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投保时,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确认10名员工的职业种类为“保安人员(办公楼、物业)”,并书面承诺10名被保险人均为该公司员工,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亦书面告知物业公司作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2014年1月,“保安”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付某的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付某自2011年起从事自卸车驾驶工作,事故发生时,付某在贵州省某县驾车运输建筑材料时,车辆驶出道路坠入山沟,付某当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实际并非物业公司员工,故予以拒赔。付某父母遂诉至蜀山法院。

蜀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付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并承诺付某为该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承保时,亦充分告知物业公司应当如实告知信息,并就相关免责条款予以了充分提示、告知、说明。而付某实际并非在物业公司工作,其长期在外地从事的自卸车驾驶工作,职业风险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清单上记载的写字楼、物业公司保安工作。物业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付某实际工作情况,属于合同约定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节,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蜀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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