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停车场丢失爱车,保险公司赔付17万元后,获得车主授权追偿,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开发商只是出租车位而无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存在保管过错,判令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两成的保险赔偿金损失3万多元。
厉先生是长安镇某小区业主。2012年3月17日9时许,厉先生发现其昨晚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小客车被盗,立即报警。该车已购买商业保险,其中全车盗抢险金额为17.4万多元。2012年9月,保险公司向厉先生支付了扣除绝对免赔率后的保险金17.2万多元,厉先生出具权益转让书,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将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所有权益及对第三人之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去年6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要求其连带赔偿保险赔付损失17.2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厉先生就停车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双方实际形成了物业服务及管理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保管合同关系。从证据可见,物业公司在小区设置的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时好时坏,且在车辆放行时未做到车、人合一才放行,并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应对车辆被盗承担一定责任。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7.4万多元,故物业公司应向保险公司赔偿两成损失即3.4万多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损失3.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