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下旬,青岛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公司所有的货车投保,双方签订商用汽车损失险合同后,约定保险期限为去年3月至今年3月底。今年3月初一天,物流公司一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村庄外时,车辆厢体被严重损坏。之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对方支付维修费4800元。两周后,物流公司收到了不能理赔的回复。
起诉到法院要赔偿
投了保险,却无法拿到赔偿,物流公司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已经向物流公司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其中责任免除一款规定,他人恶意行为(包括汽车停放时被撞击或被划痕),保险人不予赔偿,物流公司没有投保“他人恶意行为险”,因此案中涉及的车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范围。
保险公司赔偿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通常理解,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指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即包括了车辆在行驶和停放时被撞击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说明,尽管在本案的投保单上确实印有相关的字样,但未在显著位置印制,而且投保人也没有盖章确认,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数额向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