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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办法

2012-03-2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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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劳动者群体可以领养老金了。昨日,武汉市宣布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和支农返汉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共涉及约8万人,整个工作将在明年6月30日前完成。

须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这些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者群体,属于积淀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各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所在企业及单位、街道及社区的身份认定后,可按政策办理参保手续。

按照规定,这类人员参保必须具有武汉市户籍,截至今年底以前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下称“大龄人员”)和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下称“超龄人员”),曾在武汉市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有优惠,还可分期付

这些人员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武汉市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431元的60%,缴费比例为20%。大龄人员一次性缴纳5至14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再按规定逐月缴纳。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增长1岁缴费递减1200元,男75周岁和女70周岁及以上人员统一递减1.8万元。

为减轻这类群体的缴费压力,武汉市人社局统一按照缴费政策计算缴费额的80%确定。按此计算中心城区超龄人员参保,个人最高缴费标准为4.09万元,最低缴费标准为2.65万元,人均缴费负担约为3.1万元,远城区统一按照中心城区缴费标准的80%确定。对于符合参保条件但一次性交费确有困难人员,可以先缴纳60%,余下40%在参保后的1年内分期缴纳到位。

明年1月1日起,这类人员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心城区超龄人员月养老金为710元,远城区为568元,今后纳入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水平可以稳步提高,去世后还可以享受丧抚待遇,个人账户支付有余额可以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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