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并从制度的适应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三个方面对制度进行评估,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基本有效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应性,但在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制度安排,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86年,至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逐步趋于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暂行规定》为初创期的失业保险构建了制度框架,对构成该制度的一些最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暂行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限定为“四种人”,并确定以基金制方式筹集保险费,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将保险待遇定义为“待业救济金”,同时规定了领取救济金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