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采取多重措施 慎防被绑上国际制裁“战车”

2015-06-2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随着保险发展的国际化,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快,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业需要慎防被绑上国际制裁风险,主要是指经营风险,这个将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当然,在面对这样的发展环境,保险业也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调整。相信,保险业将会迎来持续健康的发展进程。
冷战结束后,制裁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和外交工具。特别是近年来,美国、欧盟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加大对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制裁。为确保制 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美国政府更是对违背其制裁政策的非美国企业予以重罚,我国有企业因此而受到影响。就我国保险企业而言,也可能会因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的制裁对象有业务往来而受到其制裁政策的影响。
制裁是指国际组织、一国或多国基于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而对特定国家、个人或实体所采取的武器禁运、经济和金融限制、旅行禁令等强制性、惩罚性 的措施。国际制裁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相伴而生。国与国之间有了经济贸易往来,发生冲突时,通过经济贸易制裁解决冲突就成了军事手段的一种替代或补充。目 前,各国际组织、国家发布了200多份制裁名单,其中影响最大的制裁为联合国制裁、美国制裁和欧盟制裁。
为达到制裁目的,制裁主体会综合运用多种制裁措施,对制裁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禁止或限制,必要时将第三国政府和企业绑上制裁“战车”,这其中有的存在复杂和精巧的运作机制。
需特别关注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一是联合国制裁。联合国制裁是安理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以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发布。制 裁对象主要为危害世界、地区和平和安全的个人或实体。目前,受联合国制裁影响的国家主要有苏丹、伊朗、朝鲜、利比里亚等。二是美国制裁。美国制裁更多的是 为了美国国家利益,如不顾联合国反对而对古巴进行单边制裁。美国对敌对国家,如伊朗、古巴、朝鲜、苏丹和叙利亚,进行全面制裁。美国制裁政策主要适用于美 国人,但部分制裁政策直接适用于第三国企业,即域外适用,也称次级制裁。三是欧盟制裁。欧盟制裁政策由欧盟理事会发布,欧盟成员国具体执行。欧盟制裁政策 适用于受欧盟法律管辖的个人和实体,欧盟理事会声称欧盟不支持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但是,非欧盟企业使用欧盟金融系统向欧盟金融制裁名单中的个人或实体汇款 时,也存在款项被冻结的风险。
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国际制裁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包括的类型有:一是被直接纳入制裁名单。对于特定的制裁项目,如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伊朗 的制裁,美国制裁政策存在域外适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多家企业被直接纳入美国的制裁名单,如保利科技曾被美国国务院纳入制裁名单,昆仑银行被美国财政 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纳入PART 561名单,长城工业曾被OFAC纳入SDN名单。
二是被处以罚款和进行业务限制。如我国保险企业频繁为美国SDN名单中的个人、实体或美国全面制裁国家中的个人或实体提供保险服务、再保险服务,且使用美国金融系统,则也可能像法国巴黎银行一样,被美国政府处以罚款和进行业务限制。
三是保费或赔款被冻结。如我国保险企业使用美国金融系统与SDN名单中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保费或赔款的收付、使用欧盟金融系统与欧盟金融制裁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保费及赔款的收付,则保费或赔款存在冻结的可能。
至于受美国、欧盟制裁政策影响的我国保险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就包括:如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我国保险企业与美国制裁对象开展业务,美国投资者购买 该企业的股票存在被认定间接支持制裁对象的可能。香港联交所要求发行申请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潜在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免受制裁政策的影响。美国纽交所要 求上市公司披露与制裁相关的信息。此外,美国、欧盟制裁政策分别适用于美国、欧盟企业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美国对伊朗、朝鲜、叙利亚的制裁政策适用于美国人 在我国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而部分财产险业务,如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标的在境外,如伊朗、苏丹)、货运险和船舶险(运载的货物为伊朗石油),再保险业务(分出人、原保险 人、受益人在SDN或欧盟金融制裁名单中或位于美国全面制裁的国家,或保险标的在美国全面制裁的国家),如使用美国或欧盟金融系统,则存在保费、赔款被冻 结甚至被美国政府予以罚款或业务限制的风险;如为伊朗、朝鲜、叙利亚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提供保险、再保险服务,即使不使用美国金融系统,也可能会像保利 科技、长城工业一样,被美国国务院纳入制裁名单或被OFAC纳入SDN名单。
与此同时,美国、欧盟制裁政策分别适用于在境外的美国人和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在与美国、欧盟制裁对象开展业务时,应确保企业里的美国、欧盟员工不参与到该项业务,否则,该员工可能遭受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因此,建议我国保险行业应对国际制裁风险,一是全面评估公司的国际制裁风险。建议我国相关保险企业对公司业务进行梳理,全面掌握机构布局、业务类型、业务范围、交易对手以及保险标的情况。以此为基础,全面评估公司所面临的国际制裁风险,深入了解哪些业务存在国际制裁风险、存在哪些类型的风险以及 风险严重程度。
二是确立公司国际制裁风险偏好。如前所述,对我国保险企业而言,国际制裁风险更多是经营风险,且在一般情况下,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风险越 大,收益也越大。以与伊朗企业开展保险业务为例,国际制裁风险非常大,但收益可能也较大。因此,建议在前述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国际制裁风险偏好,即明确公司愿意承受多大程度的国际制裁风险。
三是明确公司国际制裁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在确立国际制裁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明确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对国际 制裁政策进行跟踪评估;是否需要建立国际制裁风险应对制度和流程;是否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国际制裁风险等级划分;是否需要购买专门的制裁黑名单系统或数据 库,并嵌入到业务流程中。
四是组织行业力量制定国际制裁风险应对指引。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对国际制裁风险仍缺乏足够的重视,对于如何应对国际制裁风险缺乏经验,国际制裁 风险管理人才非常有限。建议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国际制裁风险应对指引,为我国保险行业应对国际制裁风险提供必要指导。
总之,根据目前保险业的国际发展环境,我国保险业需要在挑战中谋求发展的同时防止被绑上国际制裁风险,对保险业务的整体布局以及政策等方面都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从而迎来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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