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提出的“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要求,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7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落实冀人社发〔2015〕57号文件的通知》(冀人社函〔2016〕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稳岗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一)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二)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三)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认定表》;
(三)《企业裁员情况认定表》;
(四)《企业承诺书》。
四、稳岗补贴申请及审核拨付程序
(一)拟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填写《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认定表》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填写《企业裁员情况认定表》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最后填写《稳岗补贴申请表》并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认定表》、《企业裁员情况认定表》和《企业承诺书》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裁员情况、补贴数额等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县(市、区)参保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再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从2016年起执行。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要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二)本《通知》确定的稳岗补贴政策是保人社字〔2014〕138号、保人社发〔2015〕23号援企稳岗政策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完善失业保险功能,减少失业,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稳岗政策落到实处。核定企业裁员情况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核查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保缴费,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实施动态跟踪。
六、其他规定
(一)稳岗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列支。
(二)符合本《通知》和保人社字〔2014〕138号、保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的稳岗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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