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以上企业均为具体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
各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的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条件。
《通知》指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以及主辅分离期间,可以按照不超过该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 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以及主辅分离期间,指经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 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度只能申领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内提出申请。
山东规定,稳岗补贴工作每年集中申请办理两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 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会同申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类型认定工作,先认定企业类型后,再对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下发文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经批准享受补贴的企业,次年需再次申请稳岗补贴的,可以不用重新进行企业类型 认定。这次的政策确实进入了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