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至贷款之日前,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自用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不抵于本人投资额总价30%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具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房产、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及本人或他人的足额公积金等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六)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可采取单位申请集体办理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方式。
借款人持本单位相关证明向贷款委托人或其分支机构,申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同时向贷款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以供审查。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及其配偶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和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已生效两年以上(含两年)购房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证明材料;
(五)自建住房者(包括翻修、增建的),应提供计划、规划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证书和房产权属证书。
借款委托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准予借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贷款委托人同意放贷后,应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放贷合同》,同时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据此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借款人的所有贷款资料由贷款委托人负责管理。贷款委托人应在受理银行开立相关的资金帐户、贷款账户、利息收入账户,并记载贷款总帐、借款人分户帐、抵(质)押品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