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 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 一般要求
1. 内容系统完整, 实事求是; 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分析说明逻辑性强; 论据可靠充分, 结论准确; 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 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行文流畅, 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 并保留两位小数。
3. 文字排版整齐、美观, 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 特殊要求
1. 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基本概念清楚。
2. 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 准确确认保险责任, 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 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 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 则收回原公估报告, 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 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 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 逐级审批。
6. 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 副本留存公司备查, 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