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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报告的编制要求

2014-01-12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答: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 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能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举证,质证过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br />问:保险公估流程答:1.委托与立案 2.现场查勘与调查取证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4.保险责任的确定 5.公估即时报告 6.损失核定和公估理算 7.出具正式公估报告书<br />问:保险公估公司都有哪些职位,分别都有什么要求。答:1。保险公估查勘员:需要驾驶证,公估证。主要是查勘事故车辆,客户报案后到达现场填单,拍照。主要是男生。2.内勤:需要普通话等级证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 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 一般要求

  1. 内容系统完整, 实事求是; 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分析说明逻辑性强; 论据可靠充分, 结论准确; 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 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行文流畅, 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 并保留两位小数。

  3. 文字排版整齐、美观, 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 特殊要求

  1. 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基本概念清楚。

  2. 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 准确确认保险责任, 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 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 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 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 则收回原公估报告, 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 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 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 逐级审批。

  6. 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 副本留存公司备查, 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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