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违法、危害轻并及时改的不处罚 戳戳我了解最新车险报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
划重点,一定要满足三大要求,才可以“首违不罚”:
①“初次违法”,当事人在第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②危害后果轻微;
③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兼具,缺一不可。
2、清理设置不合理的电子眼,避免“暗中执法”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着力解决“电子眼”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比如电子眼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的问题;监控不合要求不能作为处罚证据;利用电子眼手机、固定违法事实的,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因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价罚单”的报道屡见不鲜,此次新修订的法规规定,清理设置地点不合理、设备不合格的“电子眼”,有效保障了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明确了规则。
3、“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
“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法规将一些行为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交规的约束力减弱,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生活城市的文明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