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机构,如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据了解,临近寒假,部分中小学生有参加冬令营或组团出游的计划,活动的举办方通常以购买团体意外险的方式为未成年团员提供风险保障,以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责任。但此行为却与相关法律相悖。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这就意味着,学校或其他活动组办方无权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投保。
北京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道德风险,并建议广大父母自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意外险产品,这样不仅可及时掌握子女所获的保险保障,且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明晰。同时,该人士还提醒,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应注意保额上限。
据了解,保监会已有相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10万元,但航意险保额不在这一限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