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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裁定:担保物涉未成年人,法院驳回房屋优先受偿请求

2024-09-014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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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裁定:担保物涉未成年人,法院驳回房屋优先受偿请求 在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关系中常常会涉及到担保方式,其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重庆法院裁定:担保物涉未成年人,法院驳回房屋优先受偿请求

在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关系中常常会涉及到担保方式,其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最近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使债务人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法院也可能判决不能优先受偿。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绿某向杨某借款17万元,以绿某和其女儿廖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然而,由于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杨某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优先受偿。但荣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该案中,出借人应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审慎对待抵押情况,以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借贷双方的合同未明确借款用途,因此抵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在庭后表示,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担保行为,父母抵押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在原则上应被视为非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借人在担保行为中应审慎对待借款用途,否则可能因自身过失而面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弥补债务的风险。

因此,这一案件提醒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不仅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还要审慎对待担保行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情况,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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