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深圳于1996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颁布实施《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所属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中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也参照执行。
具体而言,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等制度,实行和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则实行社会统筹。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又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都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则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应当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暂不纳入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解决,即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不适用以上办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深圳企业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职工,参加机构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的医疗保险,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