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长春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对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长春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补缴医保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