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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2-04-1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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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新安晚报曾报道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的消息。明天起,该《办法》将正式取代2000年发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正式施行。昨天上午,合肥市人社局对该办法涉及到的政策作出全面解读,看看以下内容有没有您想了解的信息。

起付标准收取有变

6月26日,新安晚报报道中提到“第三次住院不免门槛费”这一规定,有读者对该规定不太明白。对此,合肥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佘军表示,以前,参保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实行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全额、第二次减半、第三次以后全免的政策。但出现了部分人员利用这一政策频繁住院套取医保基金。为了有效控制住院率,该《办法》取消了一个年度第三次住院以后免门槛费的政策。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两百元、三百元。即只减半不再全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赡养比政策取消

佘军告诉记者,目前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保政策设定的各种参数均是按全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平均为20%)测算的。佘军举例说,比如一个单位有100人,如果退休人员有21人,那么该单位就要为这多出的一个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然而企业改制后,新企业不愿意承担原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责任,如果继续执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赡养比的规定,而单位又拖欠或迟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部分原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得不到保障。”佘军说,明起施行的《办法》中取消了赡养比政策,改成了“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救助费不予退还

根据合肥市人口平均寿命值,《办法》将原来的“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佘军说,在《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将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管理,死亡时不予结算退还或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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