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年龄源于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出台后实施至今。尽管之后国务院、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等国家和地方部门陆续颁发了延长女性处级以上干部和专家退休年龄至60岁的文件,但各地执行情况各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司法机关多援引位阶高的“国发〔1978〕104号”予以驳回。其中对工人退休年龄的刚性的义务性规范与照顾女性之间存在悖论,照顾女性的立法初衷已经蜕变为一种性别歧视;而对干部的授权性规定,则成为单位排挤女干部的依据。因此,研究机构及妇女组织曾提出多种修改方案。但是,均着眼于“退休年龄”而非“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笔者发现后者是世界性趋势。
着眼于“退休年龄”的改革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83年9月2日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之后学者和妇女组织陆续提出多种修改方案,但均囿于规定“退休”(包括延迟退休)的最高年龄,而不是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例如,“四步”方案。2001年5月24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布了《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研究》,建议退休年龄改革分四步走:第一步,用5年时间(2001~2005年)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工种,基本达到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第二步,用5年时间(2006~2010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差别,女职工一律按55岁退休;第三步,用10年时间(2011~2020年)将男女职工退休年龄拉平,一律按60岁退休;第四步,用10年时间(2021~2030年)逐步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
又如,“双轨制弹性退休”方案。2010年3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和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自愿弹性退休制与强制性退休制相结合的方案:
凡在境内工作满25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年满60周岁的,应当退休。因工作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和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推延5年办理退休手续。
在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满15年的,可以自愿申请最多提前十年办理退休手续。
在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之外工作满20年的,可以自愿申请最多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此方案是笔者起草并经多位权威专家论证过的,在当时具有领先地位。但是,随着眼界的开阔和理念的更新,其领先地位已被新方案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