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车投保车险,可以说是有车一族购车之后的头等大事,需要精挑细选保险公司及旗下产品。而实际上,与投保时一样,在确实出于一定原因的情况下,对车险进行退保,亦是车主应当掌握的一门“技术活”。
比如,车主有重复的车险保单,决定对其中一些进行“清理”;或者,对正在使用的车险不甚满意,准备另投其他险企怀抱;或者,车辆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报废,车险已无用武之地。凡此种种,都是为车险退保的合理原因。
不过,车险退保并不如想象中简单。一般情况下,退保的车辆应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车险保单须在有效期内。其次,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的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从险企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即使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具体流程方面,车主需向险企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额的批单,并收回保单。然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领取应退还的保费。
需要提醒的是,车险可退的通常是商业车险,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交的保费,减去保险已生效时间内险企应收取的保费,余额才退给车主。
至于交强险,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下列情况车主可以办理退保: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车主重复投保交强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牌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而且,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若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如果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一律不予退保。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政策)正式生效。如因质量问题,车主可以办理退车,同时至保险公司进行车险退保。但此时,车主需留意车险是否生效起期。若尚未起期,不会产生费用;如退保时车险已经生效起期,则需按天扣除相对应保险责任的保费。此外,若车主进行换车,可选择进行退保,也可选择至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信息批改。如换车为同款、同配置车型,不会产生费用;如换车为不同款或不同配置,导致车辆新车购置价出现差异,险企会对应地增加或减少保费。
此外要特别提示那些购买了二手车后,想要将原车车险退保后另行购买保险的买家,进行汽车交易时,须对此间细节询问清楚,以免遇到意料之外的麻烦。如2013年3月,冯先生购得一辆二手机动车。由于该车于2012年5月投保过车险,期限2年,而冯先生打算自己另买车险,因此买下车后,他就去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却被告知不予办理。
保险公司称,当初原车主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辆投保,还享受了优惠价格,因此公司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明确“因已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对此,原车主签保单时是认可的。所以,根据特别约定,冯先生不能提出退保申请。对此,冯先生表示不解,认为现在他成为车主,这份保险自然可以决定要或不要,保险公司不同意其退保的理由并不合理。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可以申请退保的。不过,此间还有两类情况,投保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一是《保险法》中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如《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二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显然,冯先生遇到的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尽管他已成为车主,但由于此前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所以在2年保险期限未满时,冯先生暂时还不能提出退保申请,只能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再申请退保。这一事例,就提醒广大二手车买家,若有改换车险新东家的计划,交易前还请睁大你的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