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能力与投资经验比较欠缺,在理财产品的选择和服务方面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多依赖于专业机构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因此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非常重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重要目标就是“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让投资者的承担的风险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办法》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办法》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对于最低风险级别的投资者,将不能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非最低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或者高风险基金时,则需要确认风险警示。
在基金产品网上交易方面,符合准入资格的投资者方可进入基金列表查看基金,默认展示的是符合其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如果要查看高风险产品或全部基金产品,投资者还需确认高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