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生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办法》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须根据投资者不同情况(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需求等)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突出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
3、什么是专业投资者?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4、什么是普通投资者?
《办法》第十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可能的负债、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身体和年龄状况等因素,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普通投资者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要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仔细填写相关风险测评,对于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要多加了解,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确认的确可以承受相关风险后再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