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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投资性保险业务管理

2012-08-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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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监会相关通知,将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的管理,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销制定一些硬性标准。

据新华社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给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销划出一些“硬杠杠。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市辖区除外),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与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挂钩,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

通知还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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