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财险:银保渠道费用持续走高

2015-12-1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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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财险在保险产品中还是“非主流”的险种,随着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意安邦财险的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1-10年期)再延续销售一年,这个“另类”的险种再次回归到大众的视野里。《证券日报》的记者根据Wind资讯和中国保险协会网站的相关数据得出统计结果:我国目前仅有的27款投资型财险分别分布在四家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
具体来看,安邦财险13款,太保财险3款,天安财险9款,紫荆财险2款。从销售渠道来看,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27款产品均将银行渠道作为主要销售渠道,部分产品也在直销等其他渠道销售。

渠道费用持续走高

近期记者采访得知,某银行与险企制定的投资型财险手续费再次上浮,部分产品手续费上浮幅度接近1%(实际手续费+培训费)。而事实上,目前市面的可销售的投资型财险仅为27款,产品竞争并不激烈,银行缘何再次上浮手续费?

某银行银保相关负责人表示,手续费的上浮并非银行单向所为,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迅速扩充保费,提高销售积极性,自愿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算是促销的一种,无可厚非。

而此前,合众人寿某分公司银保相关业务人员却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不到位”的话,业务开展就比较缓慢,也不能获得银行方面(分管行长、主任)的支持。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上述银行为了“确保提升低效网点渠道产能,提升项目质量”,特开展此项营销活动,活动期间执行特定产品代理手续费率上浮政策和相应的培训积分政策,及大单额外集体培训积分。

具体来看,部分投资型财险的手续费由2.5%提高到3.0%;部分则由1.5%提高到2.2%,并计提0.29%的培训费用,若是大额保单,则再计提0.1-0.2%的费用。

自2012年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后,保监会对险企投资型财险的销售监管趋严,加之该类产品对险企的投资要求较高,部分财险则直接停止销售该类产品。

从收益来看,多数投资型财险为浮动收益率,收益率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定存利率基础上上浮0.5%至0.85%的收益空间,较投资型寿险产品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投资型财险在收益方面略显逊色。

例如,记者在某款投资型财险说明书中看到,在保险期间内,该产品收益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同幅同向联动,且始终高出0.75%~0.85%(年期不同,高出的收益率不同),满期时分段计算收益,产品满期年化收益率不低于合同生效时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增加0.75%~0.85%(年期不同,增加的收益率不同)。若该产品在昨日到期,其到期后的最高收益率为3.35%,勉强跑赢定存。

对投资收益要求高

尽管投资型财险的收益率不高,手续费却不低,但有险企依然对其热情不减。年报显示,某险企多次申请延续投资型财险销售资格,2013年其投资型财险业务规模达974.70亿元,同比增长40.96%,占“保户投资新增保费”六成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猛推投资型财险不仅对险企注册资本要求高,同时也对其投资收益提出更高的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偿付能力上的匹配要求,必然对应更大的资本消耗。

具体来看,以某款投资型财险为例,按照当下央行[微博]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一款1年期的投资型财险最低收益率约为3%,加上最低约3%的手续费,不算其他运营成本,两项资金成本就已经高达6%左右。

正是基于此,保监会此前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多重条件,并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在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第一,充分协调精算、资金运用、产品和法律法规等有关业务部门的综合力量;第二,谨慎设定预定型产品的合理的满期收益率;第三,产品条款必须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第四,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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