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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车相撞 车险理赔安排

2012-06-0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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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石掀起层层浪,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和免责条款又一次进入人们尤其是有车族的视野,到底本案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出了什么样的状况保险公司能免责?本律师打算和读者探讨探讨。

所有保险公司都在保单背后密密麻麻写满了字,甚至有的保险公司用更小的字体、更晦涩的语言表述什么样情形保险公司免责、最后还有一条:“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本案中,夫妻车相碰,保险公司只赔一车的保险金,那么到底有没道理,法律又没涉及呢?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条明显的表明了这么一个意思:首先,免责条款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其次,保险公司必须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后,如果不说明或者保险公司即使说明了,但是举不出证据证明说明的话,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这条是根据对甘肃省高院的批复演变来的:

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看到这,大家应该明白了,保险公司拒赔到底有理没理?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举出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免责条款是生效的,拒赔有法可依,否则,拒赔必然会引起一场官司,还会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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