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关爱多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自残或自伤;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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