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怎么保?
1.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2.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4.成长年金:如果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保险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5.保费豁免: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故或者发生高度残疾,从身故或高度残疾确定日起可以免交后续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
二、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哪些情形不保?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8.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因为上述何种情形导致的投保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的注意事项
1.14岁后,若家长因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每年另外给付5%成长年金,按示例标准2500元。
2.14岁前,若家长因身故或残疾,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