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什么意思?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这就是指特别约定。虽然说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但对于投保人来说,特别约定和格式条款一样,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与否。更多保险合同信息咨询保险规划师
二、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相比哪个效力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由此可以看出非格式条款的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是高于通用的格式条款的。所以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投保人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