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止期意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期间,由于投保人个人的原因断交保险费用导致的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将中断的费用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保险费用,合同可继续履行。但如果不幸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赔付保险金的责任。看来保险费用的断交,对投保人自己是没啥好处的,比如人寿险的期限跨度较长,有的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左右,如果保险人没能够按时缴纳保险费用,断缴的时间超过两个月,那么该份保险合同就会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无法理赔的,从而导致投保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那真是得不偿失了。
一般发生保险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而且欠缴的时间超过两个月,那么保险将会被中止。保险效力一旦被中止,是否有转圜的余地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投保人因为出差忘记缴费,并非故意拖欠保费,保险合同的中止也是可以被挽回的,中止的保险在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补缴所欠的保险费用和利息,在保险公司再次复核资料后,保险公司会继续履行保险责任。但如果要是断缴保费超过两年,那么保险将不再有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终”意为结束,保险终止也就是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结束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终止。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已满合同规定的期限,且不打算继续购买,则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不再具有保险效力。
2. 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而终止。倘若保险公司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以后,若无特别条款,保险合同就此终止,即使保险期限达到,合同也要终止。比如投保人购买的重疾险,被保险人身患重疾以后,保险公司一次性付给投保人赔偿金,那么保险关系终止,保险合同不再有效。也就是说赔过款,不再赔。
3.因被保人去世而终止。比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属于意外险中的除外责任,而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身故,意外险合同终止。
4.因解除而终止。总的来说,国家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权利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人有违法或违约的骗取保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