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很多朋友在朋友圈晒出了自己为长辈选择的新礼品,上海市工作的张小姐晒的是给父母的两张孝亲宝保单,她认为:每年都送吃、穿、用等差不多的东西,倒不如一份保单既实用温馨,又新潮有品。
紧邻春节的情人节也刚刚过去,在很多刷屏秀礼物的朋友圈中,小石为新婚妻子准备的礼物,也是一张高端意外综合保险的保单,可谓晒出了恩爱的新境界。
不过,保险作为礼物赠送他人,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否真能享受保险利益呢?
案例一
2015年7月,郭某打算在生日前偷偷地为女友张某准备一份惊喜,便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为不想让女友知道,便自己替她签了名字,受益人写成了自己。
天有不测风云,令小郭万万没想到的是,在生日的前两天,女友突遭横祸,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一周后,经历悲痛后的小郭想起了当初的保单,便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他想将这笔款项送给女友的父母,安抚他们失去女儿的悲痛。
但是,保险公司经过调查,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其女友本人所签。后保险公司以郭某为女友投保未征得本人同意,郭某对张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案例二
82岁的李老先生早年为女儿李青购买了分红两全保险。
三年后,不是为谁都能买保险!两个案例为你详解“保险利益”【非上海户籍新生儿医保】,宣称被保险人李青并非李老先生的女儿,只是照顾李老先生的保姆,这份保险是保姆哄骗李老先生购买的。
李红等人还表示父亲年老体弱,大脑痴呆,并出示李老先生身份证及保单原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了解到,3年前,投保人李老先生的三个亲生子女并不孝顺,只有保姆李青周到细致地照顾他,所以他一直将其当作女儿看待,并为她购买保险,连续缴纳了3期保险费。
由于李老先生在投保时意识是清醒的,曾明确表示要将自己的钱留给李青,所以不能武断地判定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同意李红等子女替父退保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也符合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行业自律要求。
专家解读
其实,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这里面都涉及到了为他人选购保险的事宜。而且都与“保险利益”相关,在为他人选购保险时,可以说,必须重点关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
1、《保险法》如何规定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之所以要对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做出这种限定,是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允许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进行投保,就有可能发生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不惜伤害或谋害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的情形。
我们可以回过头来解释一下本篇文章开始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为男女朋友投保要征得对方同意因为男女朋友没有婚姻和血缘关系,因此必须要求对方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处亲笔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郭某与张某之间并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此,郭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为不属于投保范围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法律对其效力给予了否定的评价,使投保人购买保险所要达到的目标难以实现,合同即使订立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亲属关系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案例中,投保人李老先生为李青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李青签字认可表明她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投保人李老先生的子女以被保险人李青非投保人亲属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被保险人李青享有领取涉案保险合同中未领取的生存金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剥夺。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子女也无权代替。
除以上情形外,大家还要以下两点:
1.为抱养子女投保要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养父母与抱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只有办理了法定的收养登记手续,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若尚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就为抱养子女投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投保死亡保险要征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