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其次,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如果相关情况没有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往往会引起纠纷。
1999年4月15日,被保险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约定年缴保费4850元,缴费期间20年。健康告知栏目均选择“否”。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作了体检)。该保单第三期续期保费应于2001年4月14日前缴纳,但原告实际缴费日期是在6月18日。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并未提请客户办理复效手续,而是在电脑置保单为失效状态下,强制予以正常续保,并将正常续保的收费发票送达投保人李某。2002年11月,李某被确诊为鼻咽低分化鳞状上皮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单已失效为由拒赔。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再次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有疑议的地方可以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重大疾病保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若在犹豫期后退保,将会有较大的费用损失。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投保人要按期缴纳保险费,逾期未缴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请”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