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接近性
细分的市场既应是企业有可能进入并占有一定份额的市场,也应是企业能够对投保人发生影响、能够更好地为投保人服务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能够通过一定的广告媒体将有关保险商品的信息传递到该市场中众多的潜在投保人那里;二是保险商品能够经过一定的销售渠道抵达该市场。比如, 可以通过保险营销员的上门服务与潜在的投保人接触;通过电话、 邮寄等手段与潜在的投保人取得联系等。如果潜在的投保人拒绝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或潜在投保人不愿意提供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资料和信息,那么, 这样细分出来的市场就难以接近。
3.可盈利性
细分的市场必须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细分市场的规模要足够大,要有足够的顾客数量和购买力, 能够保证企业在这一细分市场上有利可图。如果细分的市场十分窄小, 销量有限,或潜在的顾客太少, 就难以构成一个有效的细分市场, 企业在考虑进入这样的市场时就应慎重。
4.可行为性
保险企业所依据的细分标准, 一方面必须是符合人们的价值观、 道德观、 消费习惯、 消费心理以及政府的法规法令等。比如, 把未婚的女子作为细分市场,向未婚女子提供贞操保险, 这就需要考虑这种细分市场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是否能为中国人接受等。另一方面,保险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为吸引和服务细分市场拟订有效的营销方案。比如,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找出了六个细分市场,但是,由于人员短缺, 无法为每个细分市场实施特别的营销方案,因而可能使这种细分市场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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