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因签名而产生的纠纷早已司空见惯,签名样式在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变更(包括增减保额、添减附加保险险、缴费方式、受益人更换等),索赔,领取各式保险金,退保等各个环节备受瞩目。
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保险公司告知保单持有人,请使用前次或原投保单的签名样式,再次签名确认。此时有的持有人会发火,明明是我签的字,为何要让我重签?
专业人士的解释是,签名是双方之间合约内容的确认,认可并接受契约对自己的约束,受法律保护。投保人所支付的保费,与其所得利益相差甚远。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不但权利义务存有差异,且履约时间跨度长达10年、30年乃至人的终身,其变化无法让人预料,有时还极其棘手。为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错误产生,从而影响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保单持有人的签名确认审核极为严格。一般都以投保单上初次签名的样式为标准样式,从而以此比对其后的所有签名样式。
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应使用第一次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样式。若遗忘可翻阅自己的保险合同。一般在保险合同书最后,附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的投保单。假如已无法找到自己的签名样式,合同文本又一时无法查找,保险公司还提示需确认签名样式,可采取确认签名样式的声明方式,变更签名样式。
有人会变更自己的姓名,在变更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应立刻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出具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延续原先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依然享有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最后,在签字时不要过于花哨,无法辨字。否则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重新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