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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您认识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

2016-02-183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答:(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br />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有哪些?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与要求。因为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所以,****理财网网保险专家建议: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1、 不可抗辩条款

  西安平安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假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国,该条款当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上。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定。

  2、 自杀条款

  假使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假使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 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假使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假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 复效条款

  如果由于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 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 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假使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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