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后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人都会想到买份保险。然而,大多数保险公司会拒绝对已患相关大病的患者承保。不过,规定有时则会被利益扭曲。销售人员为更好的完成业绩,甚至在明知投保人患病时仍然承保。那么,日后患者索赔,法律又该如何评判?
这样的疑问仅是医疗保险纠纷的一个侧影。随着人们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购买保险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理性选择。然而,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投保人的弄虚作假、个别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等原因,致使在理赔过程中的纠纷越来越多。 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中,对保险人的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保险代理人由于未能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的责任,在诉讼中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 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各方都应当遵约守法、坚持诚信,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使其在社会保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