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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投递保险时注意相关事项 如实填写资料是关键

2013-07-23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随着保险行业的有效扩大,保险市场越来越成规模产业。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大大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在购买保险的同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相关情况。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有维权意识。

投保人通过网络自助投保系统激活保险卡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且未能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30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是江苏省淮安市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等工作,2012年年初,该公司为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一张。同年2月份,陈某通过网络自助保险卡投保系统进行了激活,生成电子保险单一份,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陈某;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4日二十四时止;职业类别为生产、机械设备修理人员-仪表仪器修理人员-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障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10000元。”2012年7月19日,陈某在从事电线架设时从高处摔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因伤重治疗无效死亡。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4320.4元。其后,陈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伤亡保险金60000元,医疗保险金4320.4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陈某在激活保险卡时未如实填写其职业,而陈某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工作系保险公司拒保职业,而投保人在网络激活保险卡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陈某家属向其申请理赔时就已知道陈某从事的职业,但直至法院判决之日保险公司仍未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因此对被告主张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家属赔付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4320.4元,合计64320.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否赔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事实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在投保时投保人就保险公司询问的有关问题只要作了如实回答,即可认定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投保人陈某所在公司为其购买的“保险卡”需通过网络自助保险卡投保系统进行激活。陈某在激活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对其职业的询问,投保人陈某故意隐瞒了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工这一职业,毫无疑问,投保人陈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可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并不当然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二是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了解除合同。否则,即使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在本案中,投保人陈某故意隐瞒了其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职业,并且该职业为保险公司拒保职业,保险公司有权在知道这一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并未提出解除合同,其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被判决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后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此外,该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投保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递保险,另一方面,投保人在填写资料时要如实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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