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是参会人员讨论的重中之重。
保险双方之间利益“必须找到平衡”
总体上,与会人员认为这份草案内容较全面,措施可行,有利于解决保险业当前存在的问题,适应了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但也有许多意见认为草案对怎样保 护投保人利益仍规定得不够细致,由于保险知识较专业,保险双方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就应该是一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万宾说,草案中涉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条文规定,“感觉其出发点是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
比如说,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一般拥有合同解除权。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草案对判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作了限定,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理赔中很容易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产生争执,建议删去。此外,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范围也应作界定。
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表示,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这对利益关系之间“必须寻找一个平衡”,应尽快培育和规范能够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群体。
常委会委员周本顺还表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根本职责,保险法还应对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情形明确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