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不划分责任比例。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胡小金驾驶两轮摩托车拐弯时,与独自过马路的八岁儿童小明相撞致其受伤,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小金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元,被告则抗辩称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胡小金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尽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胡小金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并没有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划定责任范围,而是判令被告胡小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车险专家介绍,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