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进入夏季以来,随着室外环境的变化和气温的上升,机动车自燃的现象屡有发生,这种猝不及防的瞬间之火常常会导致全车报废,给车主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事故过后,一些事先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私家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相当一部分受损车辆却不能得到赔偿,有的虽然得到了赔偿,但赔偿金额只是损失金额的80%,当事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其实,事情的缘由很简单,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然损失附加险,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服从车主自身意愿,结果不少车主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以后再发生自燃事故显然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至于有些投保了该附加现中的车主,发生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这些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清晰载明,投保人只要认真阅看,就会一目了然。为了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仍然有必要提示投保人注意三个要素。
一、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二、投保了该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